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执行要求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3号,以下简称“143号通知”)和《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控制及奖励政策执行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宁建筑产业办〔2019〕89号)精神,凡“143号通知”发布后至今已出让的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的前提下,也符合建筑面积奖励政策标准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审批前,如先行取得建委产业办书面意见的,将奖励建筑面积纳入总建筑面积进行统筹设计,并在设计方案中标注,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方案报审。
二、建设项目未进行统筹设计,在审定总平面方案后,再行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情形,建设项目如取得建委产业办书面意见的,可将奖励建筑面积纳入总建筑面积进行方案调整,统筹安排小区停车配建、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小区公共绿地等配套设施。调整方案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审批总平面建筑布局,不得增加建筑楼栋数,不得增加户数。在符合规划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完成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等程序后,申请建设项目方案调整,报局业务专题会审议。
三、2020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市建委产业办书面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享受装配式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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