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征求意见稿》提出12条支持政策,包括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奖励、容积率奖励、商品房预售优惠、保证金减半等。
具体看,《征求意见稿》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地为鼓励推进地区。
到2021年底,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鼓励推进地区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在支持政策上,黑龙江省各市(地)人民政府对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并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
装配式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装配式建筑相关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黑龙江省各市(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符合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黑龙江要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条。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建筑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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