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18〕6号)、《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衡建联〔2020〕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着力解决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瓶颈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单体装备率符合《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 332—2018)《〈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相关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二)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三)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应用装备式建筑。
(四)将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年度计划实施(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2021年不低于10%,此后逐年提高5%,到2025年,不低于30%。
三、强化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备式建筑实施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备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并严格把关。
(一)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划拨的规划条件书中载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发改局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财政局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应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三)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住建局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深度及装备率指标(实施面积、单体装配率指标)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图审机构应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32—2018)和《〈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在“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住建局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更改到位后,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上述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采用传统现浇施工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原审批部门同意。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对于示范性装配式建筑,优先向上级争取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补贴资金。
(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参评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勘察设计奖、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等奖项。
(三)对具备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中业绩突出的装配式钢结构企业,市住建局优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为施工总承包试点单位。
(四)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目标考核制度,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工程项目审批权限落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所审批的装配式建筑的监管。
(二)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及绿色建筑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大力推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先进企业管理经验,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关注、支持装配式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我市优秀的建筑企业与科研院校、生产基地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教学、实训、定向培养为一体的人才培养,以满足装配施工对人才的需求。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ー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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