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推动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近期,泰安市住建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导则>的通知》(泰建字〔2021〕7号)(以下简称《导则》),指出将在泰安市城区、功能区以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城区内的民用建筑以及市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目标是2021年民用建筑装配式比例达到总面积的32%。
据了解,《导则》明确了泰安市装配式建筑实施目标。泰安市城区、功能区以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四个县(市)城区民用建筑装配式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并按2%逐年递增,即2021年32%、2022年34%、2023年36%、2024年38%、2025年达到40%。鼓励城区、功能区以外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对于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比例也进行了明确,装配率不低于50%。对于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承诺在第二期开发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一次性满足该项目的比例要求。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小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对于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预制叠合楼板、楼梯、非砌筑内隔墙、空调板、阳台等预制构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除此之外,《导则》还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项目各审批环节,要求泰安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从项目规划、立项、土地出让、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入手,严把审批及验收关。
同时,《导则》进一步明确了对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业开发项目,购买预制构配件产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当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时,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时,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施工,但不得从事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导则》的实施,标志着全市装配式建筑进入全面应用实施阶段,下一步,泰安市住建局将立足职能,强化引导,精准发力,全力做好装配式建筑推广和应用工作。同时也将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审批、环保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氛围,助力城市建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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