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印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字〔202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萍府字〔2017〕8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智能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助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一)自2021年起,政府投资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30%以上,并逐年提高。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各县区应按照全市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着力打造1-2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2021-2022年各县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实施任务详见附件),引领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明确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
(三)自2021年起,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学校、医院、办公等公共建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不宜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应先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各类园区、特色小镇、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鼓励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五)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和预制楼板。推进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装修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积极引导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
三、加大装配式建筑政策扶持力度
(六)优化土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七)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装配式工程建设项目计算报建费时,外挂式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八)完善招投标管理。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江西省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招〔2017〕15号)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加大预售支持。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工程进度。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售形象进度可降低为规定标准的70%,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
(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推动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积极支持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
(十一)加大产业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行升级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支持企业投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利用工业发展相关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予以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支持。
四、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机制
(十二)强化规划土地管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供地程序的地块,将工程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十三)严格项目立项程序。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供地程序的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政府投资兴建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中,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十四)规范施工许可发放。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指标审核,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构件部品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在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施工等环节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鼓励建设单位在实施装配式建筑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率先采用BIM技术。
(十六)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使用的预制构件类型、装配率等相关内容。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五、强化装配式建筑推进组织保障
(十七)强化督查考核。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滞后的进行通报。各级住建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而未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
(十八)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组建涵盖行业咨询、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等方面的专家团队,承担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论证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参与制定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十九)加快人才培育。加快培育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管理人才、企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等人才队伍。将装配式建筑作为行业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建立长效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推动校企合作,依托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等开展培训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产业工人队伍。
附件:
2021-2022年各县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实施任务表
注:以上年度任务中的项目个数和建筑面积为不低于表中数值。